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“老干部健养长寿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基金”)的管理,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和《基金会管理办法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“基金”是指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加快老年福利慈善事业的发展,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,促进老年健康产业(尤其是老干部健康产业),构建社会和谐,由本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向海内外社会各界慈善募捐所形成的专项资金。
第二章 “基金”管理使用
第三条 基金来源:
一、海内外企事业单位、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资助。
二、政府部门的资助。
三、“基金”的银行存款利息。
四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条 “基金”管理使用原则:
一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,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宗旨,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意愿,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。
二、实行按比例留成使用的原则,每接受一笔捐赠,在使用过程中,进入“基金”本金比例不得低于捐赠额的10%。
三、每年用于公益性支出,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。
四、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第五条 “基金”使用范围:
一、在全国范围内资助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老年健康公益活动、老年文化教育和建设养老养生基地等。
二、资助兴办与之相关公益实体。
三、资助组织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。
四、支付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。
第六条 “基金”使用办法:
一、所筹资金进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在银行开立帐户,实行独立核算,专款专用,财务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进行管理。
二、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制定年度使用计划。根据年度使用计划,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编制“基金”支出方案,报管理委员会。
三、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按照“基金”用款要求,在规定的时间,及时办理“基金”资金的拨付。
四、“基金”的资助,受助单位必须专款专用。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,应按项目的进度分期拨款。
五、接受“基金”单位的收据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。
六、“基金”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,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,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。
七、“基金”资助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因故变卖转让,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,其变价收入应归还“基金”。
第三章 审批程序
第七条“基金”的使用,由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,审查批准。
第八条 申请“基金”资助的项目,申请方必须向“基金”管委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、已有资金状况、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件。“管委会”应将上述资料长期妥善保管。
第九条 “基金”管委会接到申请后,应派人实地考察,形成建议,报“基金”管委会讨论决定。经“基金”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和主任签字,报基金会审核批准后,基金会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条 “基金”管委会要定期对“基金”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自查,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第十一条 “基金”的管理、使用情况,要定期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第十二条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对“基金”定期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,对违反使用规定的,可缓拨、停拨,直至收回已拨资金;对改变项目基本功能转其他用途的,应坚决予以纠正。
第十三条 如两年之内,“基金”没有实现基金积累,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规定,视情况予以置换,或注销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“基金”管理委员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执行。